吕海
律师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虽然甲方有权对项目不确定性在合同中作出事先约定,但仍然建议甲方对此项约定作出明确的文字表述,即确认在具体何种情况下合同终止,以避免因合同显示公平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二,在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之情形的情况下,乙方签字后该条款即有法律效力。
第三,无论日后乙方对甲方因援引该条约定解除合同是否有异议,均建议甲方在不确定情形发生的情况下,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该合同并提供不确定情形发生的相关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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