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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要构成本罪,不仅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须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现实中,类似高额索赔纠纷很多,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和困惑,被控敲诈勒索的也不乏先例。其中黄静“天价索赔案”影响最大。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0900元购买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后因故障不断与华硕多次交涉。2006年2月至3月黄静与委托人周成宇向华硕提出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随后,黄静被警方以敲诈勒索为由刑拘,后被批捕。直至2007年11月9日海淀检察院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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