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服务方:
对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涵盖的具体内容,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同时,《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因此,司法实践中,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疾病通常是指:
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
2、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
对于“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的含义,《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 作出了具体规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