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欢
法律执业者
为提高通行效率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3条的让行规则作了修改,删除了“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修改为“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因此,如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你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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