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耀辉
律师
你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机动车一方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判断保险公司能否以前述理由拒赔的核心在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所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你的描述,拉货不一定构成改变车辆用途。同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还要结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以及保险条款当中是否有改变车辆用途拒赔的约定。以上问题的举证义务均在保险公司一方。因此,本律师建议赶紧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以争取早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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