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身份认定
四人于2017年合伙开设旅行社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于2019年7月份注销完毕。在注册当初,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全部由其中一人分多次完成出资认缴,另外三人无实际出资,但承诺对实际出资股东承担债务责任,即:由出资人替另外三人垫资认缴资本金,但是,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签署欠条或借据,只是在《企业管理章程补充条款》里面写明了“公司如果盈利,三人可用分红偿还股本金债务,如公司注销、倒闭等,三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依然生效,不随着公司灭失而灭失”。
问题有两个,第一,其中一名股东在经营期间私自退出,但是并没有执行任何法律程序,无股东大会确认,也没有去工商局做股东变更,他只是单方面不在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同时,他在外面与其他人合作,开展与本公司相同业务,给公司造成一定的市场影响与间接损失。
问题二,《公司章程补充条款》,所有股东都有签字并按手印确认了,但是该补充条款并没有在工商局备案,也没有进行公证公证。
本人想求助的是:目前公司已经注销两个月了,债权人想通过法院起诉三名股东,偿还资本金垫款所产生的债务,唯一的证据除了银行认缴及转款记录之外,只有这份公司章程补充条款,请问该补充条款有效吗?法院会支持吗?
另外,提前退出的股东,他如果以“已退出股东,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为由,可以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吗?
万分感谢。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