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服务方:
詹玲、廖华与马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5)资民终字第1022号
案件事实:
原告马玲与被告詹玲、廖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詹玲、廖华将住房一套卖与原告马玲,房屋总价款人民币580,000元。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办理了房地产登记手续。原告马玲于2015年4月23日搬入居住。不久,原告马玲偶然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住户跳楼自杀事件,遂搬离该房屋。被告詹玲母亲巫有芳有十几年精神病史,于2012年12月1日留下遗嘱后从诉争房屋内跳下身亡。
原审法院认为:
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与否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被告詹玲、廖华负有告知义务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原告马玲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与被告詹玲、廖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这并非原告马玲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原告马玲购房款人民币58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