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浩服务方:
涉案房屋已经办理抵押登记,能否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申请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房地产权证、土地房屋转移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土地房屋转移的书面证明,以及受让人知晓或者同意继续抵押担保的证明材料”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设置抵押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的财产不得转让。
但是,为了利益平衡和物尽其用,法律在坚持抵押权人利益优先保护的同时,也兼顾抵押人和其他人利益的保护。设定有抵押的房屋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房屋的受让人代为清偿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此时抵押财产便可以转让。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办证义务的一方,应当通过行使涤除权或提供一定条件满足办理房屋过户的需要,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依约履行办证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义务人不能完善办证条件,导致最终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损害赔偿。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