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诬告家暴起诉离婚
昨天收到法院传票,女方以家暴为名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万,困难经济补偿两万。要求分割房子贷款偿还部分,十五天后开庭,我两结婚一年半,女方以没钱养不起拒绝生孩子,期间多次长期回父母家居住。
1.我并没有家暴,反而女方多次出手打我耳光,我一直让着,没有还手,有图片为证据。有一次在他妈家里打我,踢我,我推了一把,女方立马哭诉报警说家暴,民警来了只是在家里简单的问了几句话,记录了一下,就让我回去了,这种报警记录能做为家暴证据吗?女方说多次家暴并找妇联反应过,而我并没有收到任何妇联电话,这种能算证据吗?
2、女方有工作,有正常的工资收入,我婚后工资收入除了偿还贷款部分,其他的钱都上交了女方,女方诉求合理吗?我能要求女方把我给他的钱和她的工资分割我吗? 怎么做,
3,婚前女方索要彩礼以及礼品十五万,我为了支付这些费用从银行贷款三万,和我兄弟借款两万,我父亲和亲戚借款八万,至今未全部偿还清,父母家庭经济困难,如果女方坚持离婚我能把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作为离婚条件吗,请问如何做,需要写答辩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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