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当事人,您好!很理解您现在的心情,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起诉之前,您没有义务通知债务人,或履行其他告知程序,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建议您通过书面方式,向债务人发出还款告知函,给其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后拒绝还款,则您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如果债务人自愿还款,就省去提起诉讼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如果您与对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的义务,并且您能够举证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则法院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支持你方的此项诉讼请求。
第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您关于对方不承认一部分款项打入其账户的担忧是必要的,建议你方对此再搜集其他证据证明你方是在对方的指示之下将相关款项打入其他人的账户,其他人仅为代收相关款项。如果你方不能举证证明此项事实,你方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是证据是可以挖掘的,建议你方从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收款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角度入手,补充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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