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
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及《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你对鉴定机构有一定的怀疑,建议您们双方协商共同选择一家和双方无利害关系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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