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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23)位律师解答

  • ¥1.08
    黄浩 律师
    只要符合业主委员会章程,并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至于你投票支持谁,由你自己决定吧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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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28:10
    55
    • 楼主: 如果章程里面没有详细说这些流程,是否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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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34:42
    • 黄浩服务方: 从您描述来讲,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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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35:29
  • ¥1.08
    王伟政 律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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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28:40
    322
  • ¥1.08
    朱家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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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28:56
    220
  • ¥1.08
    南晓峰 律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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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30:33
    518
    • 楼主: 如果章程里面没有详细说这些流程,是否合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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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34:26
  • ¥1.08
    李国民 律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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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45:37
    351
  • ¥1.08
    颜忠军 律师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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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52:22
    45
  • ¥1.08
    项检 律师
    你好,整个选举过程非常仔细,既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也得到了业主们的选举,是属于合法合规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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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0:58:24
    5
  • ¥1.08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你好,对于增补业委会全成员,当地的做法似乎程序上是对的,但是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失当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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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1:04:29
    593
    • 黄振波服务方: 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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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1:06:35
    • 黄振波服务方: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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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1:09:08
  • ¥1.08
    赵静 律师
    你好,业委会章程是由谁制定的,制定后应该是通过大多数业主同意的,如果对增补没有约定,制定章程的就应该出具书面意见,或者经过大多数业主同意关于增补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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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1:27:46
    82
  • ¥1.08
    李欢欢 律师
    法律并未规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当然一般选举是有业主大会推选,但是你所说的这种未尝不可,只要经过选出来的业主委员能代表大多数业主的利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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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1:39:31
    93
    • 李欢欢服务方: 法律没有规定的也没明确禁止的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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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1:40:37
  • ¥1.08
    刘闯 法律执业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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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2:21:19
    2309
  • ¥1.08
    何勇 律师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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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4:01:27
    8704
  • ¥1.08
    徐倩倩 律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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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4:24:16
    5
  • ¥1.08
    徐同亮 律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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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4:36:49
    59
  • ¥1.08
    徐欢 法律执业者
    如你所述,先由各业主报名,再由相关部门审查,这样筛出侯选人后,再由各业主投票表决,过50%且得票高者当选。这样的流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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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5:05:14
    125
  • ¥1.08
    王宝珊 律师
    你好,只要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选举的方式是有效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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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5:20:07
    1492
  • ¥1.08
    刘学勤 律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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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5:35:54
    250
  • ¥1.08
    杨康 律师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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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5:48:56
    168
  • ¥1.08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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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5:51:51
    267
  • ¥1.08
    张家平 法律执业者
    你好,业委会属于居民自治组织,委员的选举由居民自己制定。由于你没有收集所有人的投票,建议增加一个公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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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5:56:43
    91
  • ¥1.08
    李新宇 律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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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6:14:40
    526
  • ¥1.08
    崔勇强 律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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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6:21:25
    345
  • ¥1.08
    吕海 律师
    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此程序仅有少量业主参加选举,缺乏民主性基础,极易受到相当数量业主的质疑,增选的委员也缺乏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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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8 06:22:29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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