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收养证明》没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而,你亲外婆送到湖南的家庭这个环节,不构成犯罪。但是你现在的养父母与湖南的家庭给了8000元人民币,这个情节双方均构成拐卖儿童罪。你有权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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