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波
律师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在表决权上实现“同股不同权”,虽然张三和李四两个股东各持有公司50%股权,但两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张三拥有公司100%的投票权,而李四并不享有任何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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