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共同还款承诺书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是保证人对相关债务履行的保证责任的承诺,一般情况下根据习惯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再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而且共同还款承诺书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是,无论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在何时签订的,也无论共同还款承诺书是成为主合同的一部分,只要相关承诺人在其上签名,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即为有效。法律对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效力采取实质性审查原则,其次才考察相关的形式要件。
②从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您能够举证证明您对该共同还款承诺书并不知情,其上签名并非您本人签字,则该共同还款承诺书对您没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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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对该共同还款承诺书是知情的,但他对A的借款合同内容不知情,因为承诺书是在签合同之前签订的。A的借款合同为3年一定额度内的循环贷款,但B不知道这是循环贷款,AB在婚内A已将该合同第一次借款的款项还清,因为这是循环贷款,Ab离婚后a继续通过这个循环贷款将钱贷出并无力偿还,b还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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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服务方:
对于此种情况,因为共同还款人对相关主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其对相应债务的性质,即贷款合同的实质内容并不知情,所以共同还款人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共同还款人需对共同还款协议形成的时间,以及其对主合同内容并不知情的客观情况负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举证证明相关事实,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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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在只能证明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的日期比合同签订日期早一个星期,合同上没有B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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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服务方:
只要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有B的签名,该共同还款承诺书形成的时间并未明显早于主合同,而且B与债务人A之间存在夫妻关系,通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B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即保证责任或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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