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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A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消费,则此笔借款因不符合合同目的,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A可以以此为由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第二,如果A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对重大事实并不知晓,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节,则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相应贷款合同,包括主合同及其从合同。前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同时,贷款机构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对于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举证往往会存在相当的困难,如果证据证明力不强,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采信,对此A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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