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您介绍的基本情况来看,您及您父母的行为,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对于此项犯罪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及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综合确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情况。由于您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您对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可能不知晓,况且该企业的组成人员中有您的父母,您对您父母的相关行为通常情况下也不可能不知晓。因此您很难以对相关行为不知情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之规定,在您的这种情况下,通常认为您与您的父母共同经营该公司,您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您与您的父母是共同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易言之,您是相关犯罪的共犯。
第四,退一步讲,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您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确实并不知情,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亦可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因此您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应对相关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综上,建议您在保存相关初步证据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自首,主动交代相关犯罪事实,以争取宽大处理。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