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劳动者需充分考虑该用人单位是否有发放劳动报酬的能力以及意愿。在确信该用人单位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离开该用人单位,但要注意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
②如果经过充分考察,该用人单位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建议劳动者不要轻易提出辞职,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均可实现发放工资的目的。
③在劳动者确定辞职之后,有权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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