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本人因右腹股沟区可复性肿块4个月,于1990年11月29日(当时未满3周岁)在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诊断为双侧腹沟疝,于1990年12月4日在区人民医院行双侧腹股沟疝修复术,并于1990年12月12日出院。之后未做过其它手术。 婚后一年多妻子一直未有身孕,于是夫妻双方去医院检查,本人检测结果“无精症”,输精管梗阻。于2 017年11月20日行“双侧输精管探查术”,术中见双侧输精管于腹股沟外环处离断,远端未触及,无法行吻合术。术后诊断:1梗阻性无精症 2.双侧腹股沟斜疝术后
目前已经通过医学协会判定为二级丙等四级伤残,院方全责。
后续我们将进一步和院方进行协商谈判,院方之前就一直咬着说不知道参照哪年的法律条款来给我们进行赔偿。1990年进行的手术,2017年才知情应该按照哪个法律条例进行,是否有相应的条款指名应按照哪年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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