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服务方:
①因为该套安置房的使用权是您朋友的父亲再婚之前取得的,所以您朋友的父亲的现配偶无权对该套房屋的使用权在离婚时提出主张。
②如果在您朋友的父亲与现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安置房的产权过户至您朋友的父亲名下,则该房产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您朋友的父亲的现配偶有权对该套房产提出主张,除非双方对此财产归属做出明确的例外约定。
③所谓“明确的例外约定”是指您朋友的父亲与其现配偶以书面形式约定该套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您朋友的父亲的个人财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规避您朋友的父亲可能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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