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结婚登记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与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两个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是同一人,则此种情形不会构成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实质性否认。
②从行政管理规范的角度来讲,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对相关登记事项均有存档。只要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相关存档资料,并结合婚姻登记证书上的照片等信息,即可认定婚姻登记证书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③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来看,以婚姻登记证书上存在相关记录错误,进而认定婚姻登记无效,并不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从事实上讲,双方在领取婚姻登记证书时,亦并未对相关记录事项有误提出异议。因此,认定此婚姻无效的主张很难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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