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峰
律师
您说的不是很明白啊,500元到底付没付没有说清楚。我的感觉呢,似乎是应该已经付了,那就按照500元已支付来讨论。
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鉴于事实上本案例中,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并没有达成,因此应该认定房屋租赁关系自始就没有成立。
那么,就有一个关于500元的认定问题,500元是认定租金的部分,还是认定为缔结合同的保证金或者定金呢?从你叙述的情况看,应该认定为租金的一部分,即所谓“先给500元,过两天再给”。既然房屋租赁关系自始没有成立,那么作为租金一部分的500元,房东属于不当得利应予退还,同时作为缔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的房客,你也应适当一部分赔偿责任,因房东举证缔约损失非常困难,因此我认为500元应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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