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员工业务主管部门未经协商调动工作,变更工作地点合理吗
本人是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正式员工,怀孕期间因和院长发生争吵,院长辱骂自己为泼妇,自己就动手打了对方一耳光,院长就一直向卫健局告自己要求调动本人工作。本人6月15日生育小孩,卫健局党组7月12日就因工作需要下发工作调动通知书,调动前没有和本人谈过话,也没问过本人的意见,本人原上班地址是老公的老家,老人可以帮忙照顾孩子,工作调动后上班地点离老家50多公里,况且还不通高速,现在本人还在哺乳期间小孩才4个月,产假马上就满了。请问业务主管部门虽然有人事权,但是这种调动是否合理?这种调动的性质是否存在惩罚性和侮辱性?这种调动是不是行政乱作为?如果本人拒接不去,主管部门在哺乳期12月后是否会开除自己?主要是本人孩子太小,工作调动后没人照顾孩子,所以想问下各位专家律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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