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海
律师
①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您提供的房屋认购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来看,你方要求解除该认购协议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③从房屋认购协议来看,您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在逾期交房30日后,你方有权退房。但是,自你方有权行使解除权之日起一年之内,你方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因此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你方的解除权已经消灭。
④尽管你方的解除权已经消灭,但依据该认购合同的相关约定,你方有权要求对方根据你方实际交款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你方支付违约金,直到其实际交付房屋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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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诉讼时效性你们提醒到我了,有的律师告诉我说三年,有的告诉我说一年,这点可以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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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服务方: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您可以阅读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相关规定。而在您的这一案件中,您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适用的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一年,且无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请您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全文可以在网上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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