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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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不需要身份证号)(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www.hrbditaitai.com2019-09-29
西安
蔡伟刚律师
10年律师经验
领先的法律领域
民政,刑事管理
苏州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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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西安的新浪博客:
回答是否提供被告的身份证信息(不需要身份证号)(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大树
您好。您的信已收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当原告在起诉书中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和其他信息时,足以将被告与其他人区分开,并且可以被认为是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3款也做出了与上述规定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的特定姓名或名称,地址等足以区分被告人或被告人,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人身份证号,也应依法进行注册。如果原告的申诉不足以识别被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改正;反之亦然。如果改正后原告仍无法确定清醒的被告,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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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服务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当原告在起诉书中提供被告的姓名,地址和其他信息时,足以将被告与其他人区分开,并且可以被认为是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3款也做出了与上述规定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的特定姓名或名称,地址等足以区分被告人或被告人,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人身份证号,也应依法进行注册。如果原告的申诉不足以识别被告,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原告改正;反之亦然。如果改正后原告仍无法确定清醒的被告,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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