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你可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公司的股东,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诉讼的细节问题,建议您点击我头像选择服务项目指定本律师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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