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山
律师
法定任意解除权,则是劳动者一方独立享有的、对生效劳动合同不附条件地、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单方解除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则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因语序的不同有细微的意义差别。《劳动合同法》则调整了语序,明确了“预先通知”是“任意解除”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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