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欢
法律执业者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军人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控告人、申诉人在控告、申诉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二)要求与控告、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进行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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