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公司规定三个月转正,试用期4000转正4500,三个月过后才购买社保,签了劳动合同不给、每个月超时加班只有四天假、每月扣押100元工资,扣够6个月离职时归还,6月1日上班7月24日受伤,工伤期间住院伙食和护工费由自己出,公司只出了医疗费用,停工留薪工资只发放了部分8月份发7月份2400多7月份上班24天,9月份发8月份1400多,10月份发9月份500多,在我不知情时这个月一次把之前的社保全部补交了,这个月只有500多。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工资具体多少!之前要合同公司不给,我就说公司配合我就走配合程序,公司不配合我就走不配合程序,9日16日我去仲裁庭认定劳动关系,9月17号公司通知我领取合同,9月18日我撤销了劳动关系仲裁,随后提交了工伤认定书面材料。7月22日受的伤,左小腿断了做了手术,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8月8日出的院。
第一、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支持以上我的那些投诉?
第二、据我所知工伤期间原来的工资待遇不变,也就是说试用期4000转正过后就是4500,受伤期间公司因该按照4500发放吗?之前没有发放的部分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提出诉求吗?劳动监察大队会立即支持公司把部分没有发放的工资给补发了吗?
第三、劳动合同是在6月1日签的,虽然在9月17日给我的,当天我签了收到劳动合同签收单,同时用手机拍了照当天日期,劳动仲裁时还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吗?以及停工留薪三个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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