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
律师
1协商不一致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你可以协商或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
展开
收起
-
楼主:
因为个人偿还能力不够银行贷款不审批能看做是不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吗
展开
收起
-
张超服务方:
银行审查标准和范围是普通人所不知晓的。这里的“归责于”带有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意思。除非开发商能证明你明知或应当知道办不了贷款还去购房。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