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上述条文是返还定金的法律依据,也是唯一的“救命稻草”,“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什么事由才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是关键!虽然双方签订了《确认书》,但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完全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挑刺,要求修改,对方肯定不同意,你把挑刺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相,并刻录成光碟,这就是在制造证据,证明并不是不购房,而是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文不能达成一致,导致无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不就是法条中所讲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吗?凭录音光碟及定金支付凭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定金。这样操作,肯定胜诉,定金一毛不少的返还给你!诉讼的细节问题,建议您点击我头像选择服务项目指定本律师服务,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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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现在我不是挑刺,是考虑既然是我的责任选错了,就尽可能买下来,但因为价格超过承受能力太多,不敢确保贷款可以批下来,现在和开发商协商,在购房合同签订前增加补充协议,如果贷款不审批,就退还首付(还没有交)和定金,但是他们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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