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仁杰
律师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1. 男方的转账行为实际是向其亲戚出借款项,只要所出借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这笔债权就倾向于认为是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予以考虑;
2. 亲戚经营的宾馆只是商业行为,不是财产形式,经营的宾馆不属于遗产,但是经营宾馆所获得的利润可以用以偿还债务;
3. 因为亲戚作为借款人向男方借钱,其身故之后应当在其遗产中进行债务的偿还,如果遗产不足偿还的,则需要考虑对男方的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亲戚的配偶不知道借款,但是借款发生在亲戚的婚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夫妻共同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收入可能用于家庭生活,由此倾向性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P.S.如上述答复对您有帮助请给予好评答谢鼓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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