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
律师
您好 ,首先先分析法律关系:
1、房东作为出租人,A作为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是第一层次的租赁合同关系
2、B从前手A受理经过房东同意继受了转租关系,成为新的承租人,B以A的名义租房给你,实质上是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如果A不承认B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你们的合同自始无效,你可以按照主张无权代理人也就是B主张违约责任,其实A是没有责任的,毕竟他是被无权代理了,如果他否认合同和你之间生效,最终结果是B向你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
3、房东作为所有权人,是可以收回房屋的,毕竟房租已经到期,如果A租给B的租期长于房东租给A的租期,多余的部分是无效的,A可以向你主张清退房屋的行为,但你可以主张B的违约责任,因为最终责任在于B,所有损失、租金、装修等承担最终责任。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