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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车抵押获借款 构成诈骗罪获刑罚
80后无业青年李某、蒋某为获得钱财,竟然想到一个歪招,编造理由借走他人的车,然后以该车作抵押诈骗钱财。近日,冷水滩法院审理了这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以找胡某借车使用为由,将胡某的一辆比亚迪红色小车借走。同年9月15日,李某找到朋友蒋某某,要蒋某某帮其联系寄卖行典当该车,蒋某某在不知道该车不属李某所有的情况下,出于朋友之间的帮忙,为李某联系了永州市零陵区欧某经营的“某寄卖行”,当天下午,李某将比亚迪红色小车开至欧某经营的“某寄卖行”,用该车作抵押,以胡某的名义向欧某借款50 000元,事后李某分给蒋某某赃款1 200元。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检测中心鉴定,比亚迪红色小车价值63 700元。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找到朋友张甲说自己到外面有事,想找张甲借车,张甲当时没有车,就将自己弟弟张乙的一辆捷达牌小车借给李某使用。同年11月1日上午,李某和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按照事先的商量,将捷达牌小车开至永州市零陵区李某甲、周某某等人合伙经营的“某某寄卖行”,由蒋某某等人冒充车主张乙在寄卖行外面打电话,李某在寄卖行内与李某甲商谈典当事宜,后李某用该车作抵押,以张乙的名义向李某甲借款45 000元,事后,李某除几次邀请蒋某某吃喝玩乐花费几千元外,余款被李某个人使用。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检测中心鉴定,捷达牌小车价值72 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赔偿了欧某50 000元、李某甲45 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的亲属赔偿了李某甲损失2 000元、欧某损失1 200元,均取得了李某甲、欧某的谅解。另查明,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永州市公安局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中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诈骗两次,诈骗财物价值95 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某某参与诈骗一次,诈骗财物价值45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第二起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并在事后支配赃款的处理,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蒋某某协助被告人李某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蒋某某的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蒋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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