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娜
法律执业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外债,依法由公司资产偿还。你作为独资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说,现在设立公司实行认缴制,即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可以不必一次性全部到位,但在章程或协议里必须确定认缴数额和到位的时限。你说公司成立只有几个月,出资未必到位。因此如果此时公司倒闭,或者你注销公司,如果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独立资产,你作为股东应当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外债。就是要拿出相当于出资额的钱,来偿还外债。另外,你与朋友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或协议,口头约定的内容,还需要得到那些朋友的确认,才能认定。这种“出借”个人“名义”的做法,是违法的。一旦朋友们不讲诚信,撒手不管,就会连累你来承担责任。你向朋友们主张权利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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