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你提到的上述两点理由没打到“七寸”,对于这个罪名侦查回避并没有法律规定,且该罪名是否成立与是否构成轻微伤没必要的联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违法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犯罪既要符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又要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规定,即违法行为具有可罚性。如果行为人只是采用顶撞、争执等方法或者使用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的,应认为是一般的妨害公务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结合以下情节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枪持械;被妨害公务内容的重要程度,应将一般性执法与特殊时期、特殊场所的执法区分开来;是否具有多人多次妨害公务情节;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是否构成该罪名的关键点不是是否构成“轻微伤”,而是“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如果动不动判刑,那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还有什么意义?细节问题,建议您点击我头像选择服务项目指定本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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