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子女抚养权答辩,原告(本人)结婚前催促被告尽快结婚,当时被告有稳定工作,原告嫌该公司工资低唆使本人离职,2016年3月回家订婚其中订婚礼金178800,黄金首饰4件,全部给到她妈妈。婚后帮其交了两年社保。
应婚后没有工作就商量着摆地摊卖干货,本钱是我妈妈给的3000元钱,摆摊我也一直在做,我爸爸妈妈也有帮忙,原告当时怀孕大概有7个月,说她自己做有点夸大其词!
至于婚后吵架,本人比较内向,都是原告不满现状而找各种理由吵架,见谁都吵,没有一点修养,原告用各种手段哄骗我写下保证书每个月要交给她6000元给她当零花钱,不写就离婚威胁!并不是给小孩买奶粉,奶粉和其它小孩用品都是我妈妈和我自己买的,原告生下小孩3个月就不间断离家出走,之后小孩过生日电话都没有联系,直到小孩现在3岁都是我妈妈在带。像这种贪慕虚荣,脾气暴躁的人怎么把小孩带大,我现在宁波也有稳定的工作,完全有能力抚养孩子,我要求把小孩判给我。
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并归还礼金178800元和归还黄金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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