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上述规定可见: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故,根据你反映的情况,郑重提示你:人民法院不会认定你是善意取得。这个问题,如果按你现在的维权思路,最终肯定是“颗粒无收”,这种疑难杂症,不能按教科书来开处方,治不好病的,偏方才能治杂症。本律师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资深律师,细节问题,建议您点击我头像选择服务项目指定本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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