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事情其实是这样的,原告当时给的的投资款是给与我们合作做一个项目的,可以说是诚意金吧,然后做这个项目是需要买一个货物回来才能做的,合同也写得很清楚,整个物件需要原告支付30万元去给被告拿买货回来,只是要完成中间提交相关资料给政府的工序,原告才会把剩余20万打给我们这边,问题出在政府审批的这个环节,出了点意外,政府按程序办事,审批落来的文件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但我们已经自己垫付20万加上被告的10万去把货拿回来了,后来原告突然就以超期为由告我们违约,最终一审要求我被告一方除了返还原告10投资款,还要赔偿损失15万,我公司不服,就告上中院,结果二审就说不需要赔偿15万,但维持一审需要返还10万给原告,那我10万都拿去进我们合作的货了,而且货都回来了他才说不做,我肯定没钱返还给他,但法院要求赔偿,我们也必须执行,那我一下子筹不了这么多,就像分期还,可现在原告不肯出来沟通,还让律师逼法院追我们公司还清。所以我想知道我可不可以单方面跟法院协商,让法院单方面批准我分期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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