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桂江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新修定的《非法行医罪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来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条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这意味着个人主要是执业医师未经许可而开办医疗机构的,实际主要是指在注册医疗机构外另辟地方行医的,或者执业医师辞职后、离职后、退休后在任一地方行医的,即使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也不能再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这种不构成犯罪,但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最终应该以诉讼后的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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