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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约定的除外。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或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按份额分割共同财产。应该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方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且该分割时的份额判定上,并不必然是五五分处理。故,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当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明显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此夫妻中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法院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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