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民服务方:
民间借贷案件新司法解释中,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此条规定的出台方便了借贷当事人的维权,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曾为男女朋友等关系,那借贷关系事实的认定就难多了。转账凭证项下的款项,到底是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生活,或仅仅是对对方的赠与,亦或是“出借人”才是真正的“借款人”?款项的用途、目的难以查清,那么事实就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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