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暴雷,其担保给投资人的房产为借款开发商已售房屋
我的叔叔购买了某理财公司的产品。
在签署合同时,又添加了附加协议——该理财公司将房产更名给我叔叔作为担保,但所有权依旧归理财公司所有。
此后理财公司逾期暴雷,现已立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该公司对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人均采取了房产更名这一担保方式,但其中绝大多数房产均为捏造,我叔叔所更名的房产为确实存在。
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该房产是某房地产开发商已售房屋,但该开发商以此为抵押物向理财公司借贷,理财公司又将其担保给我叔叔以做融资。
现在的情况是:1.理财公司已立案,其中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抵押物为子虚乌有,但我叔叔的抵押物真实存在。
2.我叔叔名下的担保物为已售房屋,且已过户到他的名下,但所有权归理财公司所有。
3.理财公司没有对公账户,款项均转给个人。
现在我想咨询的问题是1:如果把借款转给的是理财公司老板,上述协议是否有效?房产担保是否有效?
2.如果与理财公司所签协议有效,且投资款项无法取回,那么借款能否由房地产商归还?3.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偿还欠款,是划拨给理财公司,还是直接还给我叔叔?4.如果开发商拒不还款,那该房产如何分配?是属于已购房但没过户的购房者,还是属于理财公司?亦或是属于我叔叔?
5.无论是开发商还款还是收缴房屋,追回的钱款如何分配?是由所有投资者均分,还是归我叔叔个人所得?我的理解是,其他投资者所得抵押物为恶意虚构,应属诈骗;而我叔叔的抵押物真实存在,属于正常投资,二者应有区别。
6.如果房屋归购房者所有,款项无法追回,能否要求理财公司,房地产开发商,负责过户的工作人员,购房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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