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若商品房在预售后面积发生变化,即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解决: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面积改变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 ),则不能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款;
(3)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时候,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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