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您好,您与工厂之间只是劳务关系,工厂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则是用人单位,您与劳务派遣公司则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这份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工作60天是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劳动。因此,该条款的约定无效,您只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派遣单位提前30天通知派遣单位即可,并保留通知的证据。由派遣单位依据与工厂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另行派遣人员补充岗位。只要通知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无权扣除你的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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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需要说明的是,劳务派遣公司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利用与劳动者订立劳务合同来规避其自身与劳动者存在的劳动关系,故而多处使用劳务报酬或者劳务关系的表述,实质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第62条及第6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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