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部分发放薪水的劳动仲裁
我与2017年9月入职原单位,并与原单位(国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并未说明工资情况:实际工资发放是按照平时80%,年底发放20%,并且以20%的部分为基数计算年终绩效工资。2019年6月公司开始内部结构调整合并,本人以借调的形式并入另一家国企,借调合同已经签署但被统一收走未发放到个人手中。由于借调后所有人员全部调整至涉密岗位(签署保密协议,回收护照,个人无法因私出国,以后跳槽无法去外企及合资企业),本人不能接受调整并拒绝签署相关协议,同时与单位商议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但是遭到单位拒绝。至8月合并结束单位仍未提出解决方案并将本人列为待岗状态(无绩效工资),迫于生活压力本人只能提出离职并与2019年9月入职新单位。离职时人力提出主动离职20%的工资部分年终绩效不予发放,故本人待年底工资工资发放日过后提出仲裁。
具体包括:
发放:2019年1-9月20%部分的全额工资;2019年9月未发放的绩效工资;2个月全额工资的补偿。
现在掌握的证据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明细的邮件截图,原公司的工资发放绩效考核办法,三段与人力部门主管通话的录音。
现有问题:1.原单位与另外一家单位合并后,我仲裁的对象应该是哪家?2. 20%未发放的部分能否申请1.5-2倍的补偿?3.单位的注册地点在北京海淀但是办公地点在北京石景山,应该在哪里发起仲裁?4.本人已经入职新单位无法兼顾很多精力在这方面,整个流程下来大概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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