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
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因共同生活消费支出的彩礼,应不予返还。且此种情况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子、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酌定返还的比例及数额。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需给付一方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返还彩礼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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