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 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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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能够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寓居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时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寓居地有固定住所的,能够在现寓居地接受社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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