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出现重大瑕疵,能否解除合同?
2018年9月贷款在恒大龙溪华庭买了一套房子,该幢楼为5梯12户,交房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交房时,突然发现该幢房屋06号和09号房入户门与同一幢、同楼层同一户型的入户门矮了20多公分,小矮门与其余10户形成明显的对比,就相当于每天出门、回家有一块大石头压在心里,对购房者精神以及今后处置造成重大影响,因为你家的入户大门比别家的矮了很多,比自家的卧室和厨房门都矮,该重大瑕疵可能无法通过整改恢复,消除。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并未告知,或单独说明,房屋也不是特价房,卖房未履行告知义务,现要求开发商解决,但对方置之不理,请问是否构成以隐瞒重大缺陷订立合同,是以欺诈还是以合同的标的物以合同约定不同,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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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入户门可能符合最低标准,也可能不会影响使用,但相比其他房子上问题,威胁安全的除外,换了任何一个人都更难以让人接受,如果开发商当时说了,买不买是我的事情,可有没有告知就是他们的事情了,如果他们说了,这种情况,我肯定不买,况且这房子不是特价房,就是这么个意思,现在补偿心里也很难接受,难道就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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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1: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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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另外还有很多问题,都是公共的,但我们这个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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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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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如果起诉,以什么案由起诉更有胜算,我没有特别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利息等),难道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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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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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问题:
这个重大瑕疵的心里影响大过对生活使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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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2: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