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燕军
律师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
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法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隶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隶属村内两个以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隶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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